서비스 이용약관
第1条 目的
本使用条款旨在就345整形外科诊所(以下简称“本院”)所提供的345整形外科诊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相关服务,明确本院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并依据韩国《电气通信基本法》《电气通信事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施行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他必要事项进行规定。
第2条 定义
① “用户”是指访问本网站,并根据本条款接受本院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② “服务”是指无论通过何种终端设备,包括电脑、电视、移动终端及其他有线或无线设备,会员均可使用的网站相关服务。
③ “会员”是指同意本网站条款、提供个人信息并完成会员注册,与本网站签订使用协议,能够持续接收相关信息并继续使用本网站所提供服务的人员。
④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成为会员,但使用本院网站所提供服务的人员。
⑤ “发布内容”是指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布于服务平台上的文字、图片、视频、文件、链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3条 条款的明示与修订
① 本院应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布本条款的内容,以及本院名称、所在地、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以便用户确认。
② 本院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③ 本院修订本条款时,应注明施行日期及修订原因,并与现行条款一同,自施行日期前7日起至施行日前一日止,在网站首页进行公告。
④ 本院修订本条款时,修订后的条款原则上仅适用于其施行日期之后签订的协议。对于施行日期之前已签订的协议,仍适用修订前的条款。但已签订协议的用户如希望适用修订后的条款,并在第③项所述公告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且获得本院同意,则适用修订后的条款。
⑤ 如会员不同意修订后的条款,本院不得对该会员适用修订后的条款,会员可解除服务使用协议。但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适用原条款时,本院可解除服务使用协议。
⑥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以及对本条款的解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一般商业惯例执行。
第4条 条款外的适用规定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或对相关内容的解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一般商业惯例执行。
第5条 服务使用协议的成立
① 希望成为会员的人士(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在同意本条款内容后提交会员注册申请,并经本院批准后,服务使用协议即告成立。
② 原则上,本院应批准注册申请人提出的服务使用申请。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本院可拒绝批准申请,或在批准后解除服务使用协议。
注册申请人曾因违反本条款而丧失会员资格,但经本院同意重新注册的情况除外。
未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申请。
填写虚假信息,或遗漏本院要求填写的必要内容。
未满14周岁的儿童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等的同意。
因用户自身原因无法获得批准,或违反本院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6条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本院依据韩国《信息通信网络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但对于本院官方网站以外的外部链接网站,不适用本院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7条 对会员的通知
① 本院向会员发送通知时,可发送至会员向本院提交的电子邮箱地址。
② 如会员因故意或过失向本院提供了与实际电子邮箱地址不一致的信息,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均由该会员承担。
③ 对不特定多数会员进行通知时,本院可通过在网站公告栏连续发布7日以上的方式,代替个别通知。
第8条 会员的义务
① 会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在申请注册或变更信息时填写虚假内容。
盗用他人信息。
擅自更改本院发布的信息。
发送或发布本院规定内容以外的信息,包括电脑程序等。
侵犯本院或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损害本院或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其正常业务。
在服务平台公开或发布淫秽、暴力性文字、图片、音频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信息。
未经本院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服务。
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
②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条款、服务使用指南、服务相关注意事项及本院通知的其他事项,不得实施妨碍本院正常业务的行为。
第9条 本院的义务
① 本院不得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条款或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并应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② 本院应建立安全系统,以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并应公布及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③ 对于会员就服务使用提出的合理意见或投诉,本院应及时处理,并通过电子邮件、已登记的联系方式等方式,将处理过程及结果告知会员。
第10条 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① 本院提供以下服务。
通过网站提供的预约服务。
通过网站提供的咨询服务。
通过网站提供的医疗信息服务。
本院另行规定的其他服务。
② 原则上,服务全年无休,每日24小时提供。
③ 因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检查、更换、故障、通信中断或其他运营上的合理原因,本院可暂时中止服务。在此情况下,本院应根据第7条“对会员的通知”所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但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提前通知时,可在事后进行通知。
④ 本院可根据服务提供需要实施定期检查,具体检查时间以服务页面公告为准。
⑤ 如存在合理原因,本院可根据运营或技术需要,变更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
⑥ 本院可根据政策及运营需要,对免费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进行修改、中止或变更。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本院无需向会员提供补偿。
第11条 服务使用费
① 所有已注册成为会员的用户均可免费使用本服务。
② 如本院决定对服务收费,应在实施收费前,通过服务页面公布收费时间、收费政策及相关费用。
第12条 诊疗预约服务
① 会员可根据本人意愿,通过网站使用诊疗预约服务。
② 所有会员对于事先预约的诊疗,均负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③ 对会员使用诊疗预约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除本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院不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13条 咨询服务
① 在线咨询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代替实际诊疗、医学诊断、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
② 本院将尽最大努力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会员的咨询内容泄露给咨询医生及服务管理员以外的第三方。但因以下原因导致咨询内容公开或丢失的,本院不承担责任。
因会员疏忽导致密码泄露。
会员自行使用“删除咨询”功能。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
③ 网站内进行的咨询内容,在无法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情况下,可用于以下目的。
统计资料制作及学术活动。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用作常见问题解答或本院运营所需的基础资料。
④ 咨询回复内容是相关专业医生基于医学知识作出的主观意见,并不代表本院服务的正式立场。
⑤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咨询申请,本院可拒绝提供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
同一会员反复提交内容相同的咨询。
使用违背常识或不当表达方式提交咨询。
要求直接告知诊断名称的咨询。
咨询治疗费、检查费、药品价格等费用问题。
要求确认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内容的咨询。
无正当理由诋毁医疗机构或专业医生,或损害其名誉的咨询。
第14条 医疗信息服务
① 服务中提供的内容仅为概括性及一般性信息,目的在于提供参考。
服务中提供的信息或咨询绝不能替代医学诊断,也不以替代实际诊疗或治疗为目的。
如会员对自身健康状况存在疑问或担忧,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接受专业医生的诊断。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因服务中提供的信息而忽视医学诊断,或延迟接受诊断、诊疗及治疗。
② 本院不推荐服务中提及的任何特定检查、产品或治疗方法。服务中所表达的个人意见均属于相关作者本人的意见。
③ 是否采纳本服务提供的信息、参与服务的专业医生意见,或其他会员及访问者的意见,完全由用户自行判断。因此,对于因使用相关产品、信息、建议或指示而产生的任何损害、伤害或其他不利后果,本院不承担责任。
第15条 著作权归属
① 本院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本院所有。
② 会员不得在未经本院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对通过本网站获得的信息进行修改、复制、发送、出版、发行、广播,或以其他方式用于营利目的,也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第16条 发布内容的管理
① 如会员发布的内容违反韩国《信息通信网络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权利人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停止发布或删除该内容,本院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② 即使未收到权利人的请求,如存在足以认定侵犯他人权利的事由,或违反本院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也可依照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对该发布内容采取临时屏蔽等措施。
第17条 协议解除
① 会员可随时通过服务首页的信息管理菜单申请解除服务使用协议,本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② 会员解除协议后,除本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需要保留会员信息的情况外,会员的全部数据将在协议解除后立即删除。
③ 会员解除协议时,其发布后被他人转载的内容,或已发布于公开公告栏的内容等不会自动删除,会员应在退出会员前自行删除相关内容。
④ 如会员存在以下行为,本院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解除服务使用协议,或在规定期间内暂停其使用服务。
违反公共秩序及社会善良风俗。
涉及犯罪行为。
以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计划或实施服务使用行为。
盗用他人的账号或密码。
损害他人名誉或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
同一用户使用不同账号重复注册。
对服务造成损害或妨碍服务正常使用。
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本院规定的使用条件。
第18条 责任限制
①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同等不可抗力导致本院无法提供服务时,本院免于承担服务提供责任。
② 对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本院不承担责任。
③ 对会员在服务中发布的信息、资料及事实的可信度、准确性等内容,本院不承担责任。
④ 对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通过服务进行的交易或其他活动,本院不承担责任。
⑤ 对免费提供的服务,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本院不承担责任。
第19条 争议解决
① 对于本使用条款未作规定的服务使用相关争议,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
② 因服务使用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时,以本院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附则
本条款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至新条款公布并施行之日止。










